關於借款在有催收內容的債務對賬單上蓋章確認是否有效的問題。借款在債權人發出的對賬單上蓋章後,能否認定借款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呢?由於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此有所規範,因此只能參考司法實踐的做法。實踐中有觀點認為,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後,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對賬單上蓋章的,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,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