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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依据財稅[2016]36號附件1的第十四規定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dmin    時間: 2016-9-17 12:39
標題: 依据財稅[2016]36號附件1的第十四規定
  【問題】
  公司無償向個人提供借款,是否有稅務風嶮,台北抽水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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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答案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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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增值稅方面,依据財稅[2016]36號附件1的第十四規定: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:(一)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,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,線上輪盤
  (二)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,抓漏,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。
  因此,公司無償向個人提供借款(除特殊規定外)增值稅應該按視同銷售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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