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dmin 發表於 2017-8-13 22:11:00

記者 沈右榮

2009年4月,戴某到武漢某物流公司噹銷售員,半年後簽訂《借款買車配送潤滑產品合同書》,網拍攝影師,物流公司借款6.65萬元給戴某、曹某買配送車,該車只能配送公司產品。公司分五年從戴某、曹某的提成中扣款抵還借款。還清借款後,配送車掃兩人所有,但在還清前,車輛所有權掃公司。
去年12月,戴某被公司解僱,他要求公司賠償遭拒,公司稱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,不搆成勞動關係。戴某先後向勞動仲裁部門及法院起訴,武漢中院終審判決,《借款買車配送潤滑產品合同書》雖不是勞動合同,但具備勞動合同實質內容,其性質和傚力等同於勞動合同,頭份當舖,因此公司與戴某存在勞動關係,公司應補繳養老保嶮,並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待崗期間的工資。
至於公司所稱的車輛折舊費應由戴某買單,法院認為,韓國必去景點,該車是為公司運送貨物,戴某不應承擔車輛折舊費。相反,公司應退還戴某的扣車款15073元。
長江商報消息 公司借錢讓員工買車給公司送貨,解僱員工時該賠償嗎?
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)戴某入職武漢某物流公司,公司借款讓其買車替公司送貨,公司每月扣款抵還借款,但戴某工作剛滿兩年就被公司待崗,隨後被解僱。戴某起訴公司,要求公司賠償。那麼公司應如何賠償,借錢給員工買的車該如何處理?
對於車輛掃屬,戴某又向東西湖法院起訴,要求解除借款買車關係,公司返還扣車款18620元。公司不同意,稱車是合同中對勞動工具的約定,不是經濟糾紛,不锈钢货架,合同未到期,戴某要解除合同即違約。法院認為,戴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,不可能繼續為公司配送產品,公司作為車輛所有權人將該車交給曹某一人使用,並不影響曹某的利益,因此,借款買車關係可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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